隰县电商孵化众创空间入驻管理制度

隰县电商孵化众创空间入驻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促进隰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更好落实电商扶持政策,推动隰县电子商务企业整合资源,抱团发展,鼓励电商企业入驻隰县电商孵化众创空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隰县电商孵化众创空间所有入驻企业及个人。
  第三条 隰县电商孵化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协调做好入驻企业、个人管理与服务工作,在隰县电商办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入驻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入驻的企业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应在隰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运营单位审核后,即可入驻。企业和个人报名人数因场地有限无法保证全部入驻时,符合优先入驻条件的择优入驻。
  入驻对象:隰县及周边县市电商企业、创业青年、传统企业转型电商、电商行业协会、天使投资、商务代办机构(工商、税务、品牌专利)、电商服务商(设计、营销推广、物流、摄影)、检验检疫机构。
(一)入驻条件
  1、企业经营范围必须是符合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重点扶持范围内的规定。
  2、企业或个人在隰县电商孵化众创空间必须从事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业务与活动,如开展其他非相关业务活动,运营单位有权收回场地。
  3、企业或个人经营活动必须合法、合规,达到国家有关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的措施要求。
  4、申请入驻的企业和个人信誉良好,有较高的素养,重信誉,有一定的网上经营能力,自觉遵守双创基地各项规章制度。
(二)优先入驻条件
  1、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知名电子商务或电子商务相关配套服务企业。
  2、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本地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创品牌企业或获得国家、省、市知名商标企业,有自主专利产品的企业。
  3、隰县本地优秀电商企业。
  4、建档立卡贫困户。
  5、优秀电商服务企业,如服务商、摄影美工、代理运营商、软件开发商、互联网咨询公司。
  6、已获得国家或省市县授予的“电子商务优秀企业”。
  7、推广运营隰县农特产品的企业。
  8、其他经电商办认可的优先情形。
第三章 入驻流程
  第五条 申请入驻电商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简介等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创客中心个体提供从业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和创业计划书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食品、化妆品等需前置许可证的类目提供相应的证件。
第四章 入驻管理
  第六条 考勤管理。按照上班时间考勤打卡,企业和个人入驻办公室保证有人经营,如有事外出,做好报备材料。
  第七条 出入管理。外来访客应在前台履行来访登记手续方可进出。
  第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非指定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在存放危险品的区域内吸烟。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器。消防通道严禁堆放任何物品确保畅通,防火门随时保证未上锁的关闭状态,以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及时疏散。
  第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入驻企业和个人每天负责打扫自用办公室及负责片区的公共区域卫生,保持园区清洁卫生。
  第十条 公共设施管理。爱护公共财务,不得损坏办公设备,空调电灯等用电设备出门请随手关掉,下班时门窗必须关闭。
  第十一条 公共秩序管理。严禁在公共区域内肆意喧哗、打闹和制造嗓音,不得影响他人办公。
第十二条 费用管理
  1、入驻企业和个人经审查合格入驻,不收取入驻办公场地使用费用。(入驻企业按需缴纳3000元/间的公共设施使用押金)
  2、企业孵化期间入驻办公室的企业和个人享受基础电费、水费、网费免费,但因个人原因违反隰县电商孵化双创基地有关规定的或超出基础水、电、网的费用,由入驻企业、个人自行承担。
  3、入驻创客空间的企业和个人费用管理同上。
  4、入驻企业可提供两个月的企业孵化期,孵化期内所有费用减免,超期后入驻企业在双创基地的所有费用自理。(包括:水、电、网、物业管理费等)其中,在入驻期间积极配合中心运营管理工作的企业及电商办认可企业,或在扶贫攻坚、公益服务项目中实现贫困户增收脱贫、带动贫困户就业等突出贡献企业,可申请将孵化期延续至半年。(按入驻协议签订时间起算)
  第十三条 中心提供路演中心、摄影区、休闲空间、健身房、多功能厅等为入驻企业、个人使用,企业及个人按规定申请使用会议室等公共设施,注意保持双创基地卫生,若出现损坏公共设施的情况,应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基地为入驻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交流培训、市场推广、摄影美工、运营支撑等,另对入驻的建卡立档贫困户做“结对子”帮扶,为入驻贫困户按需求对接上行货源、一对一帮扶开店及运营、销售数据分析、销售渠道对接等专业服务。
  第十五条 为建立和完善全县电子商务数据统计系统,入驻企业和个人要按时向商务局上报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必须无条件退出园区:
  1、入驻企业、个人违法相关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2、入驻后未从事电子商务或电子商务服务行业的。
  3、企业入驻后未经允许转租给他人的。
  4、持续两个月没有实质性经营运作的。
  5、入驻后连续三个月无经营数据的。
  6、非节假日连续四天或累计十五天空岗的。
  7、入驻后不遵守基地管理制度,不配合运营单位工作,并运营单位严重警告三次以上的(含口头警告)。
  8、严重违反本办法给中心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隰县教育科技局和隰县电商孵化众创空间。

  主管部门:隰县教育科技局

  主体运营:隰县玉露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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