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鼓励险企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明确资质、产品要求

  国常会释放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利好后,银保监会迅速做出反应。

  9月29日,澎湃新闻从业内人士处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向各地银保监局及保险公司下发《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

  《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要求,有效发挥优势、合理控制成本,持续提升能力,做到运营安全、回报稳健、服务便捷,向人民群众提供长期保值增值、条款简明易懂的商业养老保险, 满足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需求。

  就产品而言,《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养老保险包括年金保险、 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相关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

  二是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给付、 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

  三是能够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以下简称参加人)交费灵活性要求;

  四是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对于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相关资质要求,包括:

  一是上季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

  二是上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三是上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四是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五是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下称保险行业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

  六是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在保险公司销售个人养老金产品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例如,保险公司与参加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就个人养老金制度及其税收政策、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下称资金账户) 管理要求、保险行业平台信息管理要求等事项专门做出说明。

  保险公司应与参加人单独签订保险合同,并在公司相关信息系统中对该合同做出明确标识,不得接受其使用个人养老金为他人投保。

  对于个人养老金的资金,《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加强管控,个人养老金产品相关业务发生的各类资金往来应符合资金账户封闭管理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因参加人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而支付的保险赔款不返回参加人资金账户。

  此外,保险公司应在自营网络平台、移动客户端等为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建立专区,提供业务咨询、 产品购买、权益查询、信息披露、消费者教育等服务。 其中,保险公司提供的权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费情况、风险保额、现金价值等。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切实履行销售管理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加强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和销售行为全流程管控。保险公司负责制作销售宣传材料并督促使用,不得允许相关机构自行制作或修改材料。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经营报告,包括业务经营情况、保险条款和费率备案或审批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

  《征求意见稿》指出,银保监会将与相关部门平稳有序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衔接。试点保险公司应加强政策解读,做好相关服务,保持业务经营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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