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南投县长涉贪案二审判定81案有罪 累计刑期超过400年

  【环球网报道】据台媒报道,台湾南投县前县长李朝卿贪污索贿案今日(29日)二审宣判,法院判定其81件案件有罪,累计刑期超过400年。

  据台湾《联合报》29日报道,台湾南投县前县长李朝卿涉利用办理莫拉克风灾(2009年8月6日至10日发生在台湾中部、南部及东南部的严重水灾)重建工程的机会,与妻舅、秘书等人向厂商索贿。法院一审即认定李朝卿涉及96件回扣案及15件收贿案,经过审理,其中17件已确定,认定他收取回扣946万元新台币,去年8月由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6个月,其余94案则发回二审。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日(29日)二审判定,其中4案无罪,另外90案合并为81案,认定有罪,在因审理时长超过8年,符合相关减刑规定,因此此次认定有罪的81件案件都予以减刑,各判处5年6个月至6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合计超过400年。

  报道称,因李朝卿正在监狱执行16年6个月的刑期,而此次宣判的81件案件累计刑期超过400年,为顾及当事人权益,加上有罪部分还要与李之前的案件刑期合并,所以此次未宣告应执行刑期。

  据报道,此前判决称,李朝卿在2005年至2012年担任南投县长期间,利用县政府发包风灾后道路重建、排水改善等111件公共工程案,由妻舅简瑞祺担任白手套,向厂商收取回扣、期约或收受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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