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9月28日电 (张益聪 周洛嫣)从重污染整治十年“接力”到生态环境问题谋“清零”,从城市“绿心”建设到“无废城市”创建……近年来,浙江省温州市于“七山二水一分田”之间,实践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形成山水间的“生态走廊”、城市里的“生态绿肺”,争做美丽中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温州示范。
然而,在还绿山水的同时,如何守护“青山不改,绿水长流”亦成为温州生态环境改革中浓墨重彩的一笔。
为此,温州市推动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多评合一”;以“正面清单”实施刚柔并济的生态环境执法;出台《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地方立法……通过构建“毫厘间”的生态环境管控体系,打造温州全域的“绿色标尺”,守护浙南山水“常青树”。
2019年,由于政府职能机构改革的需求,海洋、水利等部门的部分行政职能划归生态环境部门,职能的集中,给生态环境“多评合一”创造了制度“土壤”。
2021年开始,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探索推行内部“多评合一”,同一个建设项目,涉及多个许可事项时,将其技术评价或论证报告纳入一个技术文本,形成“一文批复”的“质效并进”模式。
据了解,温州乐清市三期电厂项目建设过程中,考虑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就海水取用建设、温排水排放口选取、500kv变压站辐射情况等,需要经过反复论证、多方审批,如今,只需通过生态环境局一个窗口,即可达成一次性办理。
截至目前,温州市已经在20余个重点行业环评工作中开展“多评合一”的碳评试点工作,并且在政务局支持下,已经开始探索水利局、交通局相关评估机制,开启了打通多领域碳评的“绿通之路”。
在政府端,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探索碳评体系“局局通”,在企业端,该局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于2022年5月1日,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列出“正面清单”实施细则,着力实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记者注意到,被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将迎来差异化监管措施,而其中的差异究竟体现在何处?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针对非主观、轻微危害并及时改正的情况,可依法不予以涉事企业行政处罚,同时,该清单纳入条件有固定的评价标准,例如,企业符合“三线一单”要求;环境信用B级以上;两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等。
“‘正面清单’的实施并非降低管理要求,仅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柔性执法’。”该负责人表示,如遇清单内企业存在恶意环境违法行为,或造成严重环境影响的情况,必将对该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生态环境的“绿色标尺”衡量被评者,更是评价者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自2016年起,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目标,温州市实现“环评”主体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脱钩,由专业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承接“环评”工作。然而,随着市场对生态环境服务需求不断增加,“环评”机构“鱼龙混杂”,违法违规操作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侵害业主单位利益,更影响了生态环境。
2020年,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启动针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的相关立法工作,2022年,经温州市司法局、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征求意见、修订完善,同年8月3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正式表决通过,其中共囊括了22条相关法律法规,为肃清生态环境服务机构风气提供了法理支撑。
据介绍,《条例》内容主要涉及监督管理体制、服务规范要求、可溯机制构建、数字化监管等,全面加强了生态环境服务过程质量控制,促进生态环境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由于本次《条例》的出台,“环评”“环控”之间重新建立了有效联系,因此,在利害关系回避方面,《条例》明文规定,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参与监管任务,与管理对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损害公共利益的,应当回避。
方寸之间,染绿山水绮罗,毫厘之间,重整绿水青山。于温州而言,打造“绿色标尺”是夯实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成果的现实需求,更是践行“两山理论”推进温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