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5月11日消息 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升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
《实施意见》明确,到2025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5%,基本建成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建筑产业体系;以新型建筑工业化带动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提升创新发展水平,培育一批具有智能建造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高水平技能队伍。
《实施意见》指出,实施范围为如下两点,其一是新立项政府投资的地上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中单体地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钢结构建筑。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安置房)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二是通过招拍挂文件等方式设定相关要求,商品房开发项目、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工业用地上的新建厂房和仓库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实施范围内,项目中单独建设的构筑物和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房等)可不采用装配式建筑。
《实施意见》强调,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标准,其装配率应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11/T 1831)的要求。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商品房开发项目,各单体建筑装配率应不低于60%。新立项政府投资的地上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工业用地上的新建厂房和仓库等,各单体建筑装配率应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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