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非重点监管资金可由房企提取使用

5月11日,从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获悉,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发布关于印发《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规定,非重点监管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和偿还本项目贷款等。

《办法》明确,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不得用于支付任何借(贷)款本金和利息、缴纳土地款、罚金、营销费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费用;在监管账户存续期间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非重点监管资金是指超出监管账户内重点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

《办法》规定,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综合确定重点监管资金总额,但不得低于工程建设预算总额(包括建筑安装和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110%,全装修交付商品房项目,应将装修成本纳入预算总额。而非重点监管资金则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和偿还本项目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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