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外地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再提供个人所得税或社保证明

4月29日,辽宁省沈阳市房产局官网发布《关于优化外地人在沈购房服务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明确,非沈阳户籍居民家庭在沈阳市限购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执行沈阳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政策,可以不再提供自购房申请之日起2年内在沈阳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同时,《通知》还提出,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地职工家庭在沈阳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按规定在沈阳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对于上述政策内容,《通知》提到其目的是为了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快沈阳都市圈建设,方便外地人来沈阳工作生活,解决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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