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峥代言TST上热搜!陶虹公司被曝五年拿4亿多分红 公司违法明星股东该担责吗?

  4月22日,陶虹的丈夫徐峥登上热搜,话题均与张庭夫妇涉传销案件的持续发酵相关。

  有网友发文称,徐峥系TST庭秘密峥酒系列形象大使,徐峥代言了以他名字命名的“峥酒”,这是张庭公司旗下的另一热销牌子,广告语为“我不是药神是酒神”。

  天眼查App显示,TST关联公司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悦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申请注册多个“峥玖”“峥醇”“峥粹”“峥臻”“峥嵘”商标,国际分类涉及酒、啤酒饮料,除“峥嵘”商标为无效状态,其他商标均为已注册。

▲天眼查截图

  通过微博也可查询到,2017年张庭与徐峥曾共同前往意大利品尝红酒并参加活动,张庭曾在微博文案中提及“峥玖”品牌。

▲张庭微博截图

  为TST打广告的徐峥一直“隐身”,直到峥酒代言被扒出。有网友评论:本来以为只有陶虹入了股,合着徐峥才是大老板?

  此前,陶虹被爆料5年里从张庭公司达尔威拿走4亿多分红现金。据悉,陶虹正积极办理相关手续从达尔威退股。

  此前,石家庄裕华区市监局反不正当竞争科的一位负责人回应媒体称:“陶虹肯定是介入了张庭的公司。但目前还暂时不能提供具体信息,因为现在上海的疫情原因,我们的调查进度受到一定影响。”

  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陶虹是否退赃退赔需要看股东的收益是否为非法所得,若公司股东参与了非法经营并进行了相应管理,则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徐峥商业版图与张庭夫妇无直接关联

  天眼查App显示,徐峥关联企业有10家,均为存续状态,包括上海徐峥影视文化工作室、上海真乐道影视文化工作室、海口保税区金色稻田影视文化工作室3家个人工作室,及欢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7家持股企业,涉及文化传播、投资管理领域。

  7家持股企业中,有5家为徐峥、陶虹共同参股企业,包括北京洋洋得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海南省洋洋得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

  值得一提的是,从个人关联企业来看,徐峥与张庭夫妇公司无直接股权关联。

  徐峥是成功从电视剧演员转型为电影演员再到导演的典型,从早年他和陶虹的定情剧《春光灿烂猪八戒》、2002年和张庭主演的《穿越时空的爱恋》,再到口碑票房双暴赚的《疯狂的石头》,最后自己导演《人在囧途》等,如今的徐峥身家早已超过10亿,本人名下豪车豪宅无数,外界送其“百亿导演”的称号。

  2019年3月,上市公司欢喜传媒的一则公告,透露了电影《囧妈》徐峥个人获得的导演费、监制费、编剧费和演员费合计达8700万元,其中导演费2700万。

  陶虹被曝5年分红4.2亿,名下16家公司

  近日据媒体报道,陶虹从张庭夫妇经营的达尔威公司5年分红4.2亿,其中后3年2.6亿分红是达尔威处于传销阶段的分红。目前,陶虹已要求从该传销公司退股。

  据封面新闻报道,针对陶虹从张庭夫妇经营的达尔威公司5年分红4.2亿的爆料,记者联系到陶虹的经纪人,对方声称对陶虹和张庭夫妇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并不知情。

  天眼查App显示,陶虹本人在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任董事并持股约1.93%,此外,其还通过北京最陶然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持有达尔威公司约4.7%股份。最陶然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2017年5月,其投资人由陶平变更为陶虹,并100%持股。值得一提的是,最陶然共投资4家公司,除达尔威公司外,其投资的上海淘不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另外3家公司也均与张庭夫妇相关。

▲天眼查截图

  天眼查显示,陶虹直接关联的16家公司中14家为存续状态,包括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海南省洋洋得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真乐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版图涉及影视、传媒、贸易、投资等。陶虹的“合作伙伴”包括徐峥、经纪人刘瑞芳、张庭、林瑞阳等。

  据澎湃新闻援引权威信源显示,从2016年开始的5年内,陶虹从达尔威接受了4.28亿分红现金。其中2016年、2017年两年分红所得为1.6亿;2018年—2020年,分别分红了0.28亿元、1.81亿元、0.59亿元,合计2.68亿,这笔钱是达尔威处于传销阶段的分红。据悉,这部分的分红都转到了陶虹独资控股的北京最陶然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的建行账户里。

  据媒体报道,陶虹此前曾否认超4亿的分红。

  公司违法,明星股东应担责吗?

  就算陶虹从达尔威公司退股,需不需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这也引发网友的热议。

  有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陶虹曾是达尔威股东,不可能不参与经营公司日常业务,也不可能不向这个公司的业务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因此陶虹本人存在违法的重大嫌疑。此外,陶虹曾从达尔威多次分红,但具体哪些分红、相应金额是否涉及传销所得,还需要相关部门具体认定。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表示,陶虹作为一涉及传销活动公司的股东,其是否有连带责任并不是看其投资金额和分红情况。而是要判定在公司进行传销活动过程中陶虹是否知情,陶虹是仅仅投资还是实际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活动有明确界定,如发展人员加入、要求下线人员缴纳费用等。

  “这里判定是否‘知晓’,除了问询其本人主观意见外。执法部门在调查时还要搜集相关证据,来看陶虹在公司组织传销活动期间到底是否知情并参与管理,比如是否参与管理层会议、签署文件、管理公司公章等。和公司管理层的交流记录也是证据。这些都有赖执法部门进行调查。”许浩指出,如果陶虹参与了该公司的传销活动,将面临行政处罚。不仅要把分红没收,还将被罚款。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许浩进一步解释称,如陶虹曾为产品代言,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其作为代言人也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 如果陶虹为该公司做过商业宣传,但实际上未使用过相关商品,或明知、应知广告虚假仍进行推荐的。在民事责任方面,如果有消费者起诉,她需要与达尔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在行政责任方面,同理为这家公司做过商业宣传的明星们。也面临着没收违法代言所得收入,并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的后果。”许浩说。

(文章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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